内人薪字〔1999〕19号
各盟市人事(人事勞動)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高等院校:
現将《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和《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假期間工資待遇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内蒙古自治區人事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對全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暫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内(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内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二、有關具體事宜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二)病假工資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舍五入。
(三)本辦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基礎工資、級别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
(四)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五)工作人員病愈後要求恢複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确已康複方可恢複工作;身體恢複後在兩個月内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将恢複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七)工作人員在病假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學徒(熟練,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學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學徒期時間相應順延。
(九)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複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病假期間按比例計發的工資待遇,如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标準的,可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标準的數額發給。
(十一)因病确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确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十二)女性工作人員休産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十三)在一年内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十四)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五)工作人員連續休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勞人薪〔1985〕19号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即一年内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含教、護齡工作年限),也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工資以及教、護齡津貼。
(十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門自行确定。
(十七)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八)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假及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
為了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的管理,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将我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事假及其有關工資待遇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一)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确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二)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準。
二、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三)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四)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五)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一)事假工資,将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30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舍五入。
(二)本規定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基礎工資、級别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
(三)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學徒(熟練,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學徒期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學徒期工資,并相應延長見習、學徒期。
(六)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準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七)女性工作人員産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本規定執行。
(八)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含教、護齡工作年限),也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工資和教、護齡津貼。
(九)工作人員在一年内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十)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工資、津(補)貼、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門自行确定。
(十一)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