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适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提高評價質量,選拔和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經濟專業人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從事經濟(含國際商務、會計、審計和統計等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選拔。
第四條 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管理。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專家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相關評審的日常工作。考試工作由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核發資格證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凡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評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六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
1、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取消者,5年内不得申報;
2、弄虛作假,僞造學曆、資曆等行為者,3年内不得申報;
3、剽竊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經濟問題者,5年内不得申報。
第七條 學曆、資曆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曆,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連續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學曆,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4、具有大專學曆,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第八條 免試條件
符合當年自治區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免試條件的人員。
第九條 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全面掌握和熟練運用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具有較高的經濟學專業領域政策理論水平,并在經濟學某一領域具有獨創性研究。
2、熟悉國内外經濟動态和經濟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3、通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國家的經貿政策及相關的國際法規,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範、技術規程和技術标準。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精通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區内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通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為本單位或本系統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或作為主要業務工作骨幹連續10年參與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或連續10年主持小型企業的經濟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省(區、部)級、盟市(廳局)級項目的前期論證、建設管理、後評估等工作,并達到預期目标。
3、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獲1項以上省(區、部)級專業成果獎等。
4、主要參與制定本地區上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或經濟政策、重點行業規劃以及重要規章制度、課題研究等。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幹連續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本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作為骨幹參與單位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
3、參與大型經濟活動的組織工作。近5年中參與過1次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經濟論壇、研讨會或報告會等重大活動,并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的人員,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第1條是必備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0萬字以上,譯著5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區、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5篇(其中2篇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期間,獲得省(區、部)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盟市(廳局)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3項以上,或為企業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3、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區、部)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
4、獲得省(區、部)級以上科研成果2等獎以上獎項(額定人員)。
5、主要參與制定盟市(廳局)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或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重要規章制度和行業标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
6、主持省級以上科研課題3項,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7、企業擁有1個中國名牌或2個自治區名牌産品,或者企業擁有1項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500萬元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為創名牌或專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的人員,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第1條作為必備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8萬字以上,譯著3萬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區、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在旗縣級以下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1篇發表論文)。
2、作為主要骨幹從事(3年以上)或參與(5年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期間,連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國家和自治區政府确定一定時期政策性的虧損指标企業除外)。
3、主持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标達到本地區同行業先進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貢獻(以盟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主持小型企業或非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标達到本盟市(廳局)級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貢獻。
5、主持1項以上省(區、部)級或2項以上盟市(廳局)級經濟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及組織管理,經實踐運用達到預期目标。
6、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獲省(區、部)級專業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
7、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為骨幹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企業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産品(政府部門評定),或擁有1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付諸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100萬元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為創名牌或專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為骨幹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盟市(廳局)級以上施行的相關專業的辦法。
10、作為骨幹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相關說明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曆、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專業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部級經濟或相近專業的專業成果獎。
(三)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号,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四)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标準刊号)或CN(國内統一刊号)刊号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錄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北京大學出版社)、《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